关于《防海盗法》大讨论
关于《防海盗法》的讨论
首先是群雄并起:
博学的fumin1980<4-300:44>首先发言:[亡羊补牢]经过议员被暗杀的事后,国会为加强政府应付突发事件的效率,制订类似预警机制的“有事法案”成为可能。如此,政府权利将变相加强。
伯辰<4-310:18>答:fumin1980:“有事法案”暂时不可能,你触动防范独裁的警戒线了。
伯辰<4-312:25>再补充:权利法案第三条《对军事力量的排除干预权》:非自卫需要,国防力量不得对抗本国民。和平时期,军事力量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外亦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
fumin1980<4-323:57>[回答“作者”]:“有事法案”还是有可能的。1、议员被杀,其他的议员不可能没有触动;2、“联邦”的议员还没到“灵魂高尚”(民主思想很高)的程度;3、美国就是这样干的。“和平时期,军事力量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什么意思?军事设施不能按军事功能设置吗?联邦政府所有的地皮不可能都在恰当之地吧?是象其它联邦政府的设施那样来个与民合驻(大型军事基地中有民居存在)吗?这将变相造成了“联邦”军事力量的透明化。(原来到“联邦”来当间谍是这样“幸福”的事啊!)
伯辰<4-406:45>答fumin1980:按伯辰的设计,你到“联邦中华”来当间谍比你想象的更“幸福”,因为你甚至都不用去港口,直接读报纸就行了。伯辰渴望知情权,为此不惜与外人共享!!!
fumin1980<4-423:46>[回答“作者”]1、你所认为的“知情权”有些绝对化了,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一支没有秘密的军队是要打败仗的。为了民众的公共安全利益,某些地方该保密的还是要保密。2、若某些极具军事价值的战略要地因一户百姓不愿迁移而无法利用,为此国家需要用更多的军队来平衡损失(也就是要加税),这该如何解决?
3、要破解“国防军不能出兵”的问题,我有个想法:只要倭寇或是其他的什么人能在国防军驻地的营门口当着国防军的面屠杀三四百个平民,到那时恐怕就是《宪法》也挡不住国防军的脚步了。如此,“权利法案第三条”不攻自破。
alexsun<4-817:24>to伯辰:国防军出军平倭?国防军凭什么出军?按照你书中的构架,在国会没有认定这起事件是倭寇政府操纵的侵略,没有对倭寇宣战之前,这只能是一起国内的刑事案件,并不能因为涉案者是外国人就因此性质而改变。换而言之,如果是一个或一群美国与中国公民发生冲突并杀人,是不是国防军也立即出动?那我们就可以设想一个很滑稽的图象,两帮地痞正在对杀,国防军接到报告其中一帮有外国,于是迅速出动,战士用手中的枪对准打斗的双方,高喊到,“报上你的国籍,我们有权对非中国国籍者开抢。”
感觉伯辰为了追求自己所谓政治上的正确(1国防军不能对联邦公民动武2联邦公民有权持枪),大有走火入魔的样子。我实在觉得倭寇这种以武士性质渗透算不上什么高明手段,倭寇队伍个中夹杂个把联邦公民也是很轻松的事,联邦如何针对这种案件?定义为倭寇侵略?对日宣战?还是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莫非伯辰笔下的中国要制定一个法律,联邦公民杀人接受刑事处理,而外国人涉案则由军队处理?
睡神<4-819:06>发言:说是这么说拉,可实际上执行起来就是另一回事了。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况且这宪法也是不完美的,将错就错总是不大好。咱不是一等良民,有时候心里不爽也是会干些违法的事,比不上那些文曲星大老爷事事讲法,咱做事但求无愧于心,违个宪杀个倭寇又咋地?牢里出来后回家邻里都说俺是民族英雄哪^^
fumin1980<4-819:37>[回答“睡神”]:“违个宪杀个倭寇又咋地?”——象你这样,《宪法》还有严肃性吗?钻法律的“空子”是一回事,违反法律就是另一回事了。大家都在赞“法制”,可真“制”到自己的头上就不愿意了,这不是“叶公好龙”吗?
伯辰<4-819:43>接着[回答“睡神”]:“违个宪杀个倭寇又咋地?”——索性贴一段56章的内容给你看吧:“等到两批船接近了,军舰上的军官大声嚷道:“你们为什么开枪打死他们?应该配合海军抓他们回去受审。”“没那么麻烦。”渔船船长用大喇叭答道:“知道《防海盗法》吗——遇到海盗人人可诛之!”
这就是说,在1869年,杀倭寇海盗是不犯法的,嘿嘿。当然,伯辰刚刚读到一段历史,据说大部分海盗是国人装扮的,倭寇只是少部分。这就难了。不过联合倭寇杀人更是叛国重罪,大家说是吗?关于投票找盟友一事,伯辰声明尊重言论自由。大家尽可以各舒己见,谁知道谁的一定正确?
alexsun<4-908:57>请教下伯辰所谓的《反海盗法》,“这就是说,在1869年,杀倭寇海盗是不犯法的,嘿嘿。”请问反海盗法区分本国海盗和外国海盗吗?请问是平民杀海盗不犯法还是军队杀海盗不犯法?是仅仅杀倭寇海盗不犯法还是杀米国海盗也不犯法?是仅仅杀外国海盗不犯法还是杀本国海盗也不犯法?如果军队杀本国海盗也不犯法的话,那是不是违宪啊?别告诉我海盗等同判国罪啊,就是法盲也不会无知到这个地步。
伯辰<4-910:48>答alexsun:《防海盗法》并不限制任何中华百姓对海盗动用武力甚至直接杀死也不为罪。国防军不在限制之列,但宪法限制不能对本国民动武。海盗与普通盗贼是不同的,他们在海上打劫时的人身权生命权并不受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保护,因此人人的而诛之。
Bigshit<4-911:21>发布关于[海盗问题]的资料性谈论:在近现现代的国际海洋法中,在公海上的海盗船属于无国籍船,任何国家的武装力量,甚至有能力的民用船只都可以对其采用必要的措施,说白了就是谁都可以击沉之。在19世纪中下叶,各国承认的领海范围一般为3海里(多以大口径岸防跑最大射程为界)且没有“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等概念。3海里意味着很多的渔船的作业范围都在公海上,所以在剿灭海盗的时候,应该是打沉了先再考虑落水海盗人员是属于哪个国家的和是否救助的问题。救助落水船员对海上航行船舶是应然行为而非必然行为。
基于以上小弟认为《反海盗法》对于领海、公海不同领域的海盗行为应该区分,公海上海盗人人得而诛之不过是对国际法及惯例的本国法化。领海上的海盗的行为应该比照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惩罚,不能简单的人人得而诛之。在领海内被缉拿的海盗可以按照现在老米对付基地组织的办法,先关起来的说,慢慢甄别,要搞清楚一个武装分子是哪国的,是否受到别国势力指使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再说也不排除我国有不少“不良”渔民对落水的海盗见死不救,这就只能说渔民素质不够了。当然军队不能这样,人还是要救的。
不过小弟很怀疑在联邦领海内海盗还敢不敢犯事,除非联邦已经开世界先河宣布12海里的领海,要不海军的岸防炮岂不是摆设了。另外按小弟的设想,具有联邦公民身份的海盗也该被逐步被收编为海岸警卫队了,毕竟谁不愿意被“专政”,能有个漂白的机会还放过也太傻了了吧。因此可以判断为害的海盗基本上为外籍人士,呵呵。
谁知alexsun<4-913:45>不打算放过伯辰:您的意思是联邦公民当海盗就不再受中国宪法保护了?因为手段残忍?那四川石达开之子独立如果更残忍也就不受联邦宪法保护?第一次听说因犯罪手段残忍因此不受宪法保护。至于说道您所谓的其他国家抓到海盗也要绞死的问题,请问,您听说过什么叫私掠许可吗?
伯辰;私掠许可恰恰说明了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对本国海盗的支持,有这么一个例子对驳斥你所谓的“其他国家抓到海盗也要处死”就已经足够了。从本质上来讲,私掠许可证的出现,使海盗作为一支武装力量纳入了国家利益的轨道,与所谓的改编所谓的独立力量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如果从国民损失上来说,海盗造成的损失恐怕远远不如所谓挑起内战的四川大,凭什么宪法保护四川的石公子却不保护海盗?难道仅仅因为他批了层政治的外衣?真的是为了政治的正确性就连宪法都不重要了?呵呵,很象当年社会主义大跃进的味道啊!
伯辰<4-1008:43>对alexsun的回答有点胆怯:我觉得应该严肃对待你所提的问题。内战的危害大于海盗?从中国历史上看的确如此,但那有一个前提——咱是内陆型国家,自己封锁海疆了。对英国这样的国家你说海盗和内战谁的危害大?也许答案依旧是内战,当然是了。因为内战属于战争,而海盗仅仅是刑事行为。一般地,从冲突烈度上看,对待刑事行为顶多动用武装警察就能处理,而战争需要国防军,甚至动员令。但从法律上,限制国防军参与内战就是硬逼着联邦政府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四川的内战危机,实际上小说也是这么演绎的。但对海盗,因他在法律上属于无国籍人,其行为可归结于“入侵”“武装挑衅”之列,加之年民政方面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所谓“海岸警备队”,国防军海军必须将这个责任揽过来。从宪法方面也没有驳论。英国允许海盗私掠是处于扩张需要,属于自我“犯法”行为,不能当司法例子反证。中华没有颁发这种证件,当然对所有的海盗都会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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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主将单挑:
alexsun<4-1009:42>问:
1、海盗属于无国籍人士?哪条法律规定的?《宪法》还是《国籍法》?要是海盗属于无国籍人士你又凭什么说人家倭国人呢?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啊?更何况你既然从宪法限定了国防军对内,自然不能因为刑事行为而改变这种限定,否则宪法似乎就有点成了你手中的儿戏,所以我觉得首先是你自己没有严肃对待这个问题。把宪法当成实现自己所谓的政治正确性的工具。
2、中国没有海盗私掠许可,但中国却有《宪法》,宪法保证每个公民不受国防军的侵害,别关他是杀人犯还是海盗。哪条法律规定了剥夺海盗的公民资格?报复倭寇要用国家级的,我没有意见,但人家倭寇会说了,你们中国不是有个笨蛋说过,海盗无国籍么?你凭什么报复我啊?
3、我请教的问题您老人家是一个也答不上啊。到底海盗还有没有中国公民资格?没有?哪条法律剥夺的?有?联邦军凭什么违反宪法对付有中国国籍的海盗?是否区别对待中国海盗和外国海盗?区别?凭什么?不区别?那联邦军也没法对付外国海盗?不仅仅在海盗方面,面对国内的武装械斗,如果地方警察无力控制,联邦军可以介入吗?介入,违反宪法吗?是否介入前对每个人要问,请证明你是外国人,这样我们就能对付你了?
答:
呵呵,alexsun兄不要着急嘛!伯辰正在写作,刚刚上先看到大论。现在回答题问,连同其他读者的。
1、海盗属于无国籍人这是《万民法》规定的,君自可以查。说实话这属于伯辰失误,以为大家都懂律条,在此先告罪如何?还有《防海盗法》也有规定。下面将简单开列伯辰自拟的律条。
《联邦中华防海盗法》
第一条、本法为防治猖獗之海盗而设,不得秧及家属。
第二条、海盗者,在海上或由海路而来,或抢劫船只、杀人越货,或登陆祸乱民间之人。
第三条、按万国之法,海盗视为无国籍之人,因此不在本国宪法保护范围。
第四条、以海盗之猖獗,而因大海茫茫难以抓捕,本法授百姓以特权,遇海盗行凶可伤之、可杀之而无罪。
第五条、无论百姓、军人、官吏,有给予海盗方便者、有窝藏海盗者、有知其海盗身份而与之交易者、帮助窝藏赃物者。。。以海盗通奸之罪论处。
第六条、外国有通奸海盗者,本法授权联邦政府得以相应军力进剿之。
第七条、海盗之罪,由特设之海事法庭审判。
第八条、惩罚条例。。。
。。。
注:海盗通奸之罪在本法未列明,即由普通法庭审判。
本国之法,在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因此肯定诸位读者议员大人襄助笔者完善法律、制订切实之律条,以令国色之中华补充完整,不致落入论回之苦者,万民幸也。
——问:“要是海盗属于无国籍人士你又凭什么说人家倭国人呢?”
——答:请看第六条。
关于剥夺公民资格问题,因为那时候的海疆仅有3海里,这样计算几乎所有的海盗行为都是在公海实施的。那样的话国家主权将保护国民将十分困难,因此赋予本国民更大范围私力自救权。这个回答有点勉强,毕竟宪法是不能有例外的。但也不是绝对,因为绝对的言论自由也不可能,比如诽谤罪和辱骂罪(有点突兀,但联邦法和习惯法中没有违法和犯罪之分)。
由是,中国海盗在公海作案时将失去中国公民资格,直到他回到本土才重新拥有宪法的保护。
面对国内的武装械斗,如果无论地方警察是否能控制,与国防军无关!请注意不是“联邦军”。联邦军还要包括联邦武装警察(多为临时组建)、海岸护卫队(警备队)等。
再,阻击猫X问:
伯辰请你先说说你怎么应付全国上下两亿张口(姑且)的基本吃饭问题(确保每年至少一亿顿的粮食储备),你别说一亿吨的粮食储备是小儿科,这一亿吨在准备装在仓库里烂掉的(是粮食战略储备)。
回答阻击猫X:从封建时代到民国,没有一个“朝廷”对2亿百姓吃饭的问题(是2亿这个整体数字而不是单一的省、地区呦!)头痛过。各地方有自己的政府思考这个问题,每个家有人考虑这个问题。联邦政府是公共事务服务者,不是保姆呀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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