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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欧洲史为鉴 著者:少言


  《国色》读者“少言”的书评备忘录之二

  发表题目:关于契约——以欧洲史为鉴(著者:少言(Shaoyan))

  “愿诸君在享用权利的同时多想及义务——这话本身没错。但是以前我们谈义务太多,谈权力几乎没有,这才是重点。”。我越来越糊涂了。是不是诸君把法律规定的东西和道德要求的东西混为一谈?在欧洲,领主召唤手下骑士参战,骑士必须根据承诺义务参战,其义务非常具体。我在“大帝传”举了一个特别例子。提到如英王入侵法国的某种情况,某伯爵要带20骑士到法军,同时提供980骑士到英军。之所以如此,因他每年拿了英王500磅,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联在一起的。中国有这种类型的义务?

  “法律是民主的体现,法律是用来限制自由的,而自由则为民主的基本….”。还拿欧洲中世纪说好了,某大主教有1000骑士向他效忠。他是诺曼底公爵的家臣。所以如果诺曼底公爵和别人打仗,他有义务提供20骑士。诺曼底公爵是法王的家臣,如果法王要此主教助战,他有义务提供10个骑士。请问,这里法律是限制了自由,还是提供了自由?和民主又有什么关系?

  在国外,如果对欧洲历史上某次战役感兴趣,可以发现不少资料。有图有文,当时双方如何布阵,如何开战,结果如何,死伤多少。比如英法百年战争中阿让库尔(1415)。资料会说根据100多来源估计英军死亡500左右。中国呢?我试图找点岳飞资料,绝对找不到如此精细资料。可见岳飞打了胜仗后没人关心为什么会大胜?只关心他如何英雄?南宋三大将手下人数都不多,大体几千到两万。可见金兵战斗力也并不强。但汴京十多万守军收不住城,难道不须总结?我觉得还是少来点大道理,多谈点具体经验教训罢?

  我正在看关于欧洲中世纪人生活的书。当时贵族账目非常清楚,所以有大量资料。比如某某贵妇带20仆人到60英里外看朋友化了2磅半。又因为她丈夫在法国替国王效力,和丈夫通信化了6磅。

  我在“大帝传“那里谈城堡,被人说是****,我回之如果中国皇帝肯住城堡死守,中国根本就不会亡于北方游牧族。这也算个答复罢。民主只是很多能让社会稳定发展中的一件东西。中国缺的东西多了。

  欧洲中世纪(1200-1500)英国农民如何生活的资料远比贵族少。有关文献多为年老农民退休,把地转给他人和接手人之间的协定,接手人保证到死每年供应多少粮食,有的还包括肉食。此外贵族管理人向贵族提出的账目是要审计的。此外农民之间的纠纷有庄园法庭解决,领主有人旁听,所以村民都可参加,村民承担法庭审讯,陪审等职务。习惯法在西欧有很强影响。这些因素在中国都没有。中国讲法远不如讲道德讲权力多。

  欧洲也许受罗马影响,对法和契约比中国重视得多。再举个例子。在英法百年战争中法王约翰II被俘,赎金300万磅,他把王子押在英国后回法国筹钱赎自己。钱筹不够(似乎顶多40万磅),作为人质的儿子又跑了,最后他自己回英国去当俘虏。死在英国(1364)。也许因为有这样的借款人,意大利的银行家才肯贷款。那时王公要是赖帐,银行可是哭都哭不出来的。好,看看现在中国罢。还是老话,如何解决中国银行问题呢?民主,法律?集权?不那么简单罢!

  放*兄,举大主教的例子是说因为有明确契约,他虽有送一定骑士的义务,但也有不把他其他家臣交出去的权力(或自由)。您说”定法律的双方终归要自由身才能达成民主的法律吧?“这话我不太懂。这里面似乎没有定法律的双方,也和民主无关。法律在主教签约前已经有了。您非要和民主连起来来,那您的”民主“的定义大概和我用的定义不一样。我觉得一个词是在历史里定义的,而不是从汉语字面上引伸出来的。否则讨论就有点困难。

  放兄说“所以说法律是民主程度的充分体现。而无自由则无民主,无民主则无自由——弱肉强食的环境下只有强者才的自由算不算自由?”。按您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根本没有法。您的法律的定义和我又不一样了。照我看,历史上很长时期虽没有民主,但还是有法的,即使是恶法。欧洲传统上对法比较重视,即使是恶法。S

  关于中世纪欧洲,圣女贞德审判可能是最好一个例子。根据中世纪法律,她要求有中立法官参加,要求向教皇上诉,但法庭剥夺她这两项权力。此外没有任何证人,法官反复盘问,希望能抓住她回答中的漏洞以定其罪。最后的罪名是女人穿男装,当贞德被判无期后,英国狱卒有试图强奸她,最后把她衣服剥光,把男服留在囚室。然后在贞德穿上男装后,以“死不悔改”判贞德女巫罪,火刑。现在在网上可以找到当时的审讯记录英文翻译本,羊皮纸记录也一直保存到今天。起诉书中列举了70款罪状,也是满有意思个文件。

  贞德死的非常动人。也有当时目击者的见证。先是教士到囚室通知她死刑,让她忏悔。到刑场正式宣读判决,贞德还有机会(半小时)发表最后演说,然后被绑在柱子上烧死,死时一直在祈祷。整个判死刑和执行的过程是非常折磨人的过程,也许英国人非常希望贞德心理上会崩溃,但是贞德死表现得极其感人。24年后教廷批准召开另一个庭审,115个证人做证,包括22个贞德村里的农民,最后为贞德平反,审讯记录也保持到今天。和整个古代冤案(如岳飞)比,对比还是很明显的。S

  贞德平反的过程也颇有意思。先是参加审讯的一个过去亲英的法官出来认为对贞德判决非法,有这么一批人,贞德母亲上诉的请求最后才得到批准。当然整个贞德事件非常政治化,判其火刑是政治事件(据说法官受贿的证据还在),法王对贞德长期漠不关心到后来又同意为其平反也有政治动机。但法律程序走的相当清楚。又过了400多年,英国作家和教士方面才改变态度,贞德才被教皇封成圣徒。

  我在《大帝传》那里发的关于贞德的贴子,在这重发一次。我们可以和岳飞冤案比一下。两人都是历史上本国的大英雄。贞德在世界史上更重要。二人都冤死,贞德死得更惨。英国人把她骨灰扔进河里,真正尸骨无存。二人死后都获平反。但就处理过程,又颇有区别。贞德死于敌人之手,岳飞死于“自己主子”之手。贞德罪名确凿,岳飞是“莫须有”。贞德平反得再开法庭,岳飞平反是皇帝一道圣旨。贞德事件所有文件至今尚在,岳飞事件细节早就荡然无存。从这点看,区别颇大。

  我的意思是主教有义务提供公爵20骑士。这限制了他的自由。但如果只是范范的义务,公爵大概一定想法要他提供所有骑士。所以如此具体的契约一方面限制了他的自由,一方面保护主教不受公爵的进一步需索。如果按中国写法,大概会写上”尽力”对公爵提供支持之类的话,给双方留下压迫对付空间的余地。

  在我说的例子,契约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欧洲实践,大主教继承人要和公爵重定契约。而契约为法所保护。大主教不会轻易毁约,因为他自己家臣和他的关系也是由类似契约确定的。他如背约,他家臣也可效仿,那世界就变成无序状态了。所以尊重契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保护双方。如我上贴所说,如不清楚规定大主教义务的上限,那多半就成保护公爵利益的单方面契约。就和中国购房者和房产商签得约类似了。

  个人看法。中国古代任用官员,官员对皇帝提供服务,皇帝给予报酬。皇帝给的比官员拿得少得多。富起来的官员可能对皇帝感恩戴德,但基本没有什么义务和其财产联系在一起。欧洲日本封建制度,国王把土地分封给臣下,拿到土地者对国王承担义务(比如打仗)。臣下的继承人和国王要继续签约,土地和义务是分不开的。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套系统。在中国系统,官员不因积累的私产而多半分义务,但也没有真正的产权。理论上皇帝随时可以收回。封建制度下的产权是比较清楚的。国王要收回产权,也就丧失服务。而且也不能轻易收回。

  由于中国历史,要国人尊重产权的确非常困难。而很多产权的初始正当性也颇成问题。无论“国色”或现实都是这样。也许再过个三五代,产权开始来源就不那么刺眼了罢。强盗或窃贼的曾孙子继承的财产似乎比较合法了。到那时候也许中国人开始真心崇拜富人。

  我贴了不少关于欧洲中世纪的贴子。欧洲中世纪的一个原则我极赞成(也许实践是另一回事),则越有钱就越要有义务。目前在很多方面大陆还没有对此原则有所领悟。还是中国老一条,有权则有钱,有钱则可肆无忌惮。这大概是很多人不满原因。昨天看书,提到中世纪某公爵要化1/3到一半钱笼络小贵族,获得他们支持。作者说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财富再分配。中国恐怕钱是反着流的罢。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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